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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市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

2019-06-13
来源:国晖小编
1921人已看过

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

申请人:广东国晖(广州)律师事务所XXX律师

联系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6号财富广场西塔15楼整层

联系电话:XXX律师(020)61877008 139XXXXXXXX 

申请事项:

对犯罪嫌疑人XXX取保候审

事实与理由:

犯罪嫌疑人XXX因涉嫌销售伪劣商品,于XXX年X月X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,现关押于番禺看守所。

对犯罪嫌疑人XXX应该取保候审,理由如下:

一、犯罪嫌疑人XXX构成犯罪的可能性较小。

涉案企业广州市番禺区XXX厨具商行仅仅使用了犯罪嫌疑人XXX的名义,并无证据证明其与XXX有其它联系。一方面,涉案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工商局查扣时,XXX已经在广州市XXX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业务员职务长达两年有余,其间不可能同时参与涉案商行的经营;另一方面,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与涉案商行之间有经济利益关系,那么,他不可能明知该商行利用其名义从事违法经营还置之不理枉担风险,最可能的是XXX并不知晓该商行有违法经营行为。由此可见,XXX很可能并无参与本案指控的犯罪行为,即使有所牵连,充其量也是对他人借其名义从事违法经营的放任行为而已。

在此情况下,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XXX。从防止浪费司法成本考虑,贵院宜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73条,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。

二、犯罪嫌疑人XXX不具有社会危险性。

犯罪嫌疑人XXX涉案程度较轻,即使有过错,主观恶性也小,又无违法前科,所以不具有为害作恶的秉性。另外,他有年迈多病的母亲和未足半岁的婴儿需要照料,无暇他顾;又值燕尔新婚,并有正当职业,宜其安居乐业,没有从事危害社会行为的必要。因此,依据《刑事诉讼法》第51条,如果对其取保候审,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性。

综上所述,XXX的犯罪嫌疑较小,且不具社会危险性,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51、73条申请对其取保候审。恳请贵院依法批准如所请。

此致

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

申请人:广东国晖(广州)律师事务所XXX律师

XXX年X月X日

特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51、73条申请对其取保候审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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